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及校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驾驶员、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部门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北海艺术设计学院。
第二章 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校内道路堆放杂物或举办活动,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
第七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土施工,应事先到保卫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竖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八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严禁破坏道路,对无故破坏道路者,由保卫处督促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动车辆通行
第九条 消防、武警、公安、救护、卫生防疫、水电气工程抢救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园执行任务,学校安保人员应提供方便,并做好引导等必要服务。
第十条 教职工、学校公务车辆、后勤保障机动车辆凭学校统一办理的车辆通行证进出校园(新购置机动车辆可凭工作证进出)。
第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或业务联系需进入校园的社会车辆,由接访单位或接访人预先向学校保卫处报备,门卫核实清楚后办理登记手续放行。
第十二条 因单位组织教职工活动或学生实习实训租用大型客车进校,须由承办活动单位开具书面证明向保卫处报备,并在约定的校门和约定的时间进出校园。
第十三条 严禁社会闲杂车辆进入校园。出租车、网约车不得进入校园(学生因突发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除外)。严禁无车牌、套牌、无行驶证等非法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校内车辆行驶速度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严禁车辆在校园道路内超速行驶、鸣笛、不按道路标线行驶、逆行,或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
第十五条 在学生上下课高峰期,机动车应主动避让,不得强行通过。
第十六条 严禁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
第四章 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骑车时使用手机、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人应走人行道,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道路右侧通行。
第十九条 在校师生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避让车辆;严禁校园道路上溜旱冰、滑轮板、骑单轮车、坐卧、嬉闹、打球等影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租赁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严禁未满16周岁人员在校园内驾驶电动自行车。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一条 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需停放在划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内,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严禁在人行道、宿舍楼和教学楼通道和走廊、绿化带、楼宇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停放车辆。黄色网格线为消防通道,不得堵塞或阻碍道路通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对前来联系工作的机动车辆应当督促其有序停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举行大型活动,有外来车辆进校的,主办部门须落实专人负责,并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告知保卫处。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教师公寓和教学楼的通道和走廊给电动车充电。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要抢救伤员,及时拨打110、120,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如擅自移动事故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责;肇事逃逸者,则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第七章 处 罚
第二十七条 初次违规者,保卫处将给予批评教育、张贴告知单,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违规2次(含2次)以上经教育不改正者,将采取锁车、拖车、暂扣或吊销校园通行证等措施,并通知所在部门、单位。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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