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责编: 发布时间:2020-10-20 浏览量:116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中共党员(以下称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和条件,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重点做好在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一)进行入党启发教育。在新生入学(新教职工入校)教育中安排入党启发教育,启发和引导他们知党、爱党,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激发政治热情,扩大申请入党人队伍。

(二)支部积极联系群众。支部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组织开展各种有意义的活动,吸引广大优秀学生和青年教师向党组织靠拢。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在我校学习工作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部门党组织自愿提出入党申请。在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由本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入党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要明确表达自己要求入党的愿望;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主要优缺点;今后努力方向以及如何以实际行动争取入党。

入校前已书面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到校后,要继续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如档案传递过程中入党申请书丢失,本人须重新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入党申请。

第七条 同申请人谈话。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的第一份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填写全程纪实表,并安排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要听取申请人所在单位、党员、班主任的评价和党外群众的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对经过6个月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申请人(2020年11月后取消6个月培养时长要求),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大会)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支委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入党申请人队伍,讨论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同时,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对不具备积极分子条件的要及时调整。会议讨论情况应记录备案。

第十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为入党积极分子建立档案。需归档的材料包括:全程纪实表、入党申请书、同入党申请人的谈话记录、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报告、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党校结业证书等。

第十一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对每一位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及时指定1~2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经常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帮助其发扬优点,克服缺点,端正入党动机;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符合入党条件时,向党支部提出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建议。对入学或调入前己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同志,党支部应根据本人的表现并参考原单位的培养考察情况,重新确定培养联系人,继续进行重点培养考察,领取并重新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二条 经常性的培养教育。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要针对他们的思想和工作实际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知识及如何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的教育,选送积极分子参加党校的培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列席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分配一定的工作,为他们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以及对某些重大问题的思想认识、参加重要活动或学习重要文件的心体会等。每季度至少要向党支部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定期考察。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通过培养联系人找积极分子谈话,指出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考察的主要内容: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德、组织纪律、学习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考察的主要形式: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听取入党积极分子汇报、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要做好记录)等。每次考察后,要及时将考察结果形成文字材料,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相关栏目内。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培养联系人汇报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申请人是团员的,必须经团组织推优,填写《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并派专人记录会议讨论过程;支部讨论后,向党委提出发展对象的建议名单,并提出发展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将下年度的发展计划报院党委),凡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不予发展。发展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应再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应书面向组织部报告有关情况。根据中组部规定,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三个月内,不发展党员。

发展对象的必备条件:到发展日期为止,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登记表》填写时间达12个月以上;培养期无补考课程(学生);28周岁以下的团员青年应有团组织推优材料;参加党校的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

第十四条 发展前公示。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把发展对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及时填写《发展对象全程纪实表》中“公示时间及结果”栏目,并报告公示结果。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党组织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四)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综合审查报告。政审内容包括: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情况。政审的方式:对发展对象的审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本人谈话、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审查,可通过函调进行。综合审查报告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对本人政治历史审查的结论、对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政治历史审查的结论。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组织发展对象进行入党前的集中培训,是在经常性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有明确要求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有:端正入党动机,争做合格党员教育;围绕有关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和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教育:党纪党风教育、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等。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党支部需按发展党员材料袋上的材料目录,对发展对象申请入党的有关材料进行整理、装订、排序、登记和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审查后报党委预审。

校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基本要求是:发展对象必须本着对党忠诚老实的态度,严肃认真地如实填写,不得有隐瞒和伪造;由发展对象本人用钢笔或黑色中性笔填写,不能用圆珠笔和铅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要涂改,保持整洁;对《入党志愿书》上的各个栏目都要填写清楚和准确,某些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由党组织和入党介绍人填写的项目,在按规定填写后,应签名盖章,并注明日期。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校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审查《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做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觉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觉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要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各期的是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变提大处里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觉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举行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也可由院党委结合党内重大纪念活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宣誓仪式时,党委应派人参加。举行入党宣誓仪式一定要严肃认真。会场要悬挂党旗,庄严肃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一)通过组织生活和党课继续进行教育。通过组织生活和党课,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优良作风、党的纪律、党员标准和党员先进性教育等。

(二)分配工作。党支部应根据预备党员的情况和特点,分配给他们适当的工作,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定期汇报和考察。预备党员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每半年至少交一份书面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根据入党介绍人的意见和预备党员的思想汇报,对其表现情况进行讨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及时填写《预备党员教育和考察登记表》,对预备党员,要着重考察其对党的宗旨、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员标准的认识,把是否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一个重要评价条件。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组织部门或党总支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党委每年检查一次。各党支部每季度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分析研究,于每年12月初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总结,主要内容是:本年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制定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主要内容是:下年发展党员工作的目标、要求、保证措施等,并及时将总结和计划书面报党委组织部。

组织部采取抽查、召开座谈会、受理学生反映意见等方式,对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材料和接收新党员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与指导,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同时,定期检查各党支部发展计划的完成情况,公布发展党员进度,督促各支部按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重视从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八条 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自治区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细则若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