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5年修订)
来源:学生工作部(处)
责编: 张碧蓉
发布时间:2025-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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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及《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的补充通知》(桂教资助〔2024〕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藉注册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我校的学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统一划拨。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 元,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 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对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所享受助学金档次和要求原则上按《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执行。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经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根据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最终审核。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样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教助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文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以及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优先评定。申请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及各二级学院初评。每年9月30日前,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学院自愿提出申请,并递交《广西壮族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及各类相关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各二级学院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公示5天,广泛听取学生意见无异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推荐名单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研究通过后将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将评选结果报送广西教育厅存档。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拨发的资助资金后,按学期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学校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顶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六条 对于因退学、转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应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入伍服义务兵役、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以上原因造成结余资金报备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批准后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国家助学金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资助资格,追回所获得的国家助学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在助学金评审过程在存在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获助学生把助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违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助学金档案,将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学生资金使用情况和计划使用情况等信息分年度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 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原相关细则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