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教务处
责编: 张碧蓉
发布时间: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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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培养适应行业发展需求,品德高尚,视野开阔,基础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创新创业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算学习量的单位,以学分绩点衡量其学习完成情况,并以学生必须取得最低学分作为毕业标准,为学生提供更多选择余地的教学制度。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 我校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模块、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模块、专业教育模块和实践教育模块四大模块构成。
第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给予学分: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需向体育教研室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安排随班体育见习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保健活动,任课老师为其评定成绩。
第五条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换算(成绩取整数):
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量”和“质”两个方面的学分、绩点评价方法。
考试成绩评定方式采用百分制或二级制(合格、不合格),并用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具体规定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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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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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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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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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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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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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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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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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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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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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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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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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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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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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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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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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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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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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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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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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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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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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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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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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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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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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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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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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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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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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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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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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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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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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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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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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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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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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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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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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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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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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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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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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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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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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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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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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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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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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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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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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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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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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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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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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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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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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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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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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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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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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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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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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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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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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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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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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
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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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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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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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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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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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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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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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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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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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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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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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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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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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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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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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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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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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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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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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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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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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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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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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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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课程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学习某一门课程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二)平均学分绩点表示学生在某一学习阶段学习的质与量。其计算公式是: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相应课程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按学期计算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平均绩点是学生奖学金评定、选拔学生干部、评选各类先进、三好学生、推荐升学与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经批准的缓考必修课程暂不计入本学期平均绩点。
多次修读的课程,记录最高成绩,该课程只计算一次修读学分。
第六条 凡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相应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属必修课的计入学年(学期)平均绩点。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处理详见《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三章 课程的修读
第七条 学生选修课程门数和顺序必须以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选课应首先保证必修课、限选课的学习。有严格先、后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选课。学生可在老师或辅导员指导下,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所在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学生选课原则和要求参考《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生凡选定选修课程后,必须按时参加听课和考核。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未通过者,没有学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免修:
(一)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相应技能等级证书,或参加高层次国家、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取得单科合格证且与现修专业课程相同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免考,二级学院承认相应学分。
(二)转专业的学生原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学时相等或多于现修学时的课程,可通过申请学分互认免修、免考该课程,学校承认相应学分,具体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程学分互认管理办法》执行;德育课、劳动课、实验课、实习课与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课程或活动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申请免修,应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审批表,并提供有效证明。免修课程经批准后,承认其学分。课程绩点按有效证明的成绩或考核成绩进行换算。
第十条 学生补考、缓考、重修、加修按照《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程补考、缓考、重修、加修管理办法》执行,课程修读合格,获得相应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但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者须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通过者,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第四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和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不能予以毕业。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原《北海艺术设计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修订)》(北艺教发〔2021〕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