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课程负责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9 浏览量:1140

 

 
北艺教发〔2021〕70号
 
第一章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原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第一原则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要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学管理的效果。因而,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目是坚持把教学质量放在第一位。
第二条 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做到各课程负责人有职责、有权利、有考核。
第二章 课程负责人制实施范围
第三条 本科生必修课原则上都要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实施过程可以分期分批进行。
第四条 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的课程,要先对任课人员(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进行调整、精心组织队伍,组成课程组,课程组设课程负责人1人。
第三章 课程负责人条件
第五条课程负责人必须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施教,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改革创新意识;必须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六条 课程负责人须热心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水平,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课程负责人应为多年担任该课程或相关课程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并在该课程或相关课程的建设和改革中取得过突出成绩。
第八条 重点建设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其他课程的课程负责人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
第四章 课程负责人的聘任
第九条 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主讲教师,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第十条 校级及以上优秀课程负责人、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教学竞赛活动中获奖的教师等优先聘任。
第十一条 多位教师同时申报同一课程的负责人时,择优选聘。
第十二条 课程负责人聘期为两年,聘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三条 聘期未满而需要更换课程负责人,由基层教学单位研究决定,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课程负责人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负责人在二级学院(部)和教研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课程负责人每年考核一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者可以连聘。
第十六条 课程负责人每学期担任负责课程原则上不超过2门。
第十七条 由教务处、质量监控办公室、教师发展中心、课程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联合组织对课程负责人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于课程负责人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审、评优等方面在同等情况下给予优先。
第六章 课程负责人的职责与权力
第十九条 在基层教学单位的领导下,组建课程组,精心组织教学队伍(含课堂讲授、指导实验、辅导等环节的教学人员),负责青年教师的培养。
第二十条 组织制定并主持实施课程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 负责制订编写课程的课程档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教案、课程考核、课件等)教学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组织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改革活动和教学方法研究活动,掌握本学科学术动态。组织教师相互间听课、观摩等活动,开展教学研究工作,组织任课教师对本课程中的理论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
第二十三条 负责本课程的教材建设。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申报本课程范围内的教学研究项目和教改基金课题。负责本课程的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
第二十五条 负责本课程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推荐本课程教师申报各级各类教学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了解学生对本课程教学情况的反映,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负责教学基本文档、考试材料等上交或归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课程的学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保障课程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    学院20—20学年第学期课程负责人汇总表